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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公告

精神障礙者定義:

年滿15歲以上有就業需求及意願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

  1. 領有身心障礙政命且障礙類別為第1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,且ICD診斷欄位之代碼為【12】。
  2. 具精神疾病診斷或領有精神疾病重大傷病證明。

就業服務措施如下:

  1. 提供精神障礙者就業前準備,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。
  2. 提供個別化、多元化就業服務及協助措施。
  3. 建構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網路。
  4. 開發友善廠商。

執行單位:

  •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

 

其餘計畫內容請見附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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