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衛生福利部函,有關大眾運輸工具、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輪椅席位使用原則
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50109723號函辦理:
一、根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所定「輪椅觀眾席位」服務及保障範疇應涵蓋所有使用坐式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,非僅限於輪椅類型。
二、「坐式行動輔具」常見類型包括推車、手動輪椅、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等。
三、若身心障礙證明有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」之註記:
代表此身心障礙者可能有需要他人陪同的情況,可以做為判斷陪同需求的參考;若身心障礙者同時使用「坐式行動輔具」原則上應該從寬認定其有「輪椅觀眾席位的需求」
不該因為僅使用電動代步車、推車等,而直接拒絕。
四、若身心障礙者所使用的行動輔具的尺寸不符合運輸工具、建築物、及其他場所設置之「輪椅觀眾席位」的空間配置,營運者應以合理調整精神主動提供適切的替代方案,確保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設施場所的權益。
坐式行動輔具如圖所示